(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
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同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