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
犯罪嫌疑人本人
虚假陈述,拒不承认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差,可以酌情
从重处罚,不构成
伪证罪。 1、
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
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
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