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与供暖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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