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
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 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
法律关系:即未
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