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
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
产权住房或
使用权住房落户,或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本人迁入)。
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
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 (四)
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
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上述人员符合落社区集体户的,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
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