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
保险法律制度未规定
交强险报案时间的限制,也没有把报案超时列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对于报案期限问题只在《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里有规定,其中单列条款明确要求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相应的商业车险
赔偿责任。而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未列明交强险的报案时限,只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
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
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理赔时限,即:1.由被保险人申请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同时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
合同条款)也没有任何具体条款规定报案时限。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交强险保单第5条重要提示也未注明报案时限,仅写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主要是提醒投保车主,在遭遇车祸后要及时找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去报案。因此,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未规定交强险的报案时限,也没有把报案超时列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以报案超时为由拒赔交强险是把商业车险的报案时限,按惯例当作交强险的报案时限来执行造成的,此作法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