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交强险垫付条款问题,根据国务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
赔偿。由此可见,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
醉酒驾车的情形,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这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与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明确规定的
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相抵触,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款》第九条当属无效。 既然《条款》第九条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应依法赔偿。如果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肇事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显然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