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酒或
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仅在
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仅在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种情形下,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才可不予
赔偿。 从交强险立法的精神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利,如以醉酒、无证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 因此,即使存在
肇事司机无证驾驶、
醉酒驾驶等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至于商业险则主要看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