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强险受害人范围是这样认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什么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呢?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这类人是有特定含义的。这里的我们暂且称为“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既不是为他人利益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说的“第三人”,也不是货物运送合同中所指的“第三人”,而是特指“交强险”保险单约定的
当事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请求权的人,即受到作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一方侵害,因而依法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这一“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他(她)与被保险人即投了保的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利益上的
合同关系或承诺关系,同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来源即肇事标的(亦即被保险机动车)事先也无任何必然联系,只是由于被保险人的非故意侵犯行为造成民事损害,而依法享有了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