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