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军人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回答。
伤残军人提早
退休的基本条件(
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
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 2、具有十五年的
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大部分省市要得到结论是'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小部分省市只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满足以上的条件才能提早退休。 新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新闻,其中提到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
医疗期满后经
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