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能够查明确系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无事生非,随意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由王某造成,但赵某主观上对与王某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都能有所预见,仍听之任之,具有放任的共同故意,故赵某仍要对此负责,只不过其所负责任较轻。同时,二人系酒后无事生非,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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