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政府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质量管控,努力提升工程质量。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着力加强内控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要求,在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科学确定政府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确需压缩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项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要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发生质量问题。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中,要综合考虑优质优价,充分考察市场价格,按照经久耐用、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原则依法采购工程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规定程序和标准做好政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有关手续。政府保障性住房要严格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对政府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凡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政府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工程档案,落实档案记录责任,按规定及时收集并移交档案。有关单位要加强政府工程竣工后使用阶段的维护管理,建立质量监测制度,按规定及时采取维护、修缮或加固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二)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完善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施工工序,确保施工质量。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依法实施工程分包,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责任;要认真协调施工现场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做好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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