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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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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发 包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质量管理人员 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质量监督手续 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 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业主不得强行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十条 组织设计文件会审交底 业主应按规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 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建设工期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勘察设计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确需缩短建设工期的,应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鼓励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优良工程,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周期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察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负责向业主和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三节 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抄送业主。业主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合理意见,施工承包商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确定符合工程要求的项目经理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并通知业主。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检验 施工承包商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施工承包商应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议、检测要求,施工承包商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场地和其他协助。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由业主签署意见,经设计承包商同意并修改。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服从监理人员依其职权作出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业主、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 返 修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应予以返修。


无法返修或经返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或重建。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档案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总包商与分包商 工程建设推行总包负责制。需要分包的工程,总包商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总包商应向业主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分包商向总包商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机构 建设监理机构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理计划 建设监理机构应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在监理前提交业主并通知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 监 理 建设监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设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工作,并委派符合工程要求的监理人员驻工地进行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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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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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伤八级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工伤认定方面:
    职工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单位要及时履行,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事故发生的证明材料、职工的诊断证明等,以便顺利申请工伤认定。要是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申请。职工或其亲属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事故伤害相关的各种证据,像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方便后续申请工伤认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
    当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鉴定很重要,它能确定伤残等级,比如这里确定为八级伤残。职工要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进行检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计算赔偿数额方面:
    八级工伤赔偿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1个月本人工资。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工资等因素来确定。职工要清楚自己的工资情况,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准确计算赔偿数额。

(四)索赔方面:
    首先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赔偿,这是比较快捷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条等。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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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由哪认定?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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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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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认定的?
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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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认购协议书怎样算失效
[律师回复] (一)针对约定失效条件达成的情况:
    当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具体的失效日期时,在该日期到来后,协议自然失效,双方无需再受协议约束。如果约定了特定事件发生时失效,比如涉及房产认购时,规划变更使得认购的房产无法实现当初约定的功能,像原本约定有大型配套公园,后规划改变取消了公园建设,那么此时认购协议就会失效。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续事宜,比如是否选择其他合适的房源或者退还认购款项等。

(二)对于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
    若开发商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就签订认购协议的情况,这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购房者有权主张协议失效,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还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购房者若不按约定支付认购金,同样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认购协议,并处理已认购的房产,比如另行出售等。

(三)在不可抗力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
    比如发生地震摧毁了认购房产,这种情况下,由于房产已不存在,认购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协议可能失效。双方应共同面对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比如对于已支付的认购款项,可协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等。

(四)当协议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情况: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例如开发商在宣传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误导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购房者在发现后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该协议,撤销后协议失效。或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认购协议,比如购房者因个人经济状况变化无法继续购房,与开发商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的共识,那么协议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商的内容处理相关事宜,如退还认购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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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主体应当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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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婚内财产变更产权需要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一)签订书面协议:夫妻双方要就财产产权变更的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把变更的具体内容,像房产的哪部分产权变更、变更给谁等,以及变更的原因,例如是出于家庭财产规划还是其他合理原因,都清楚地写在协议里。这份协议是后续办理产权变更的重要基础文件。
(二)准备相关材料:要把办理变更所需的材料准备齐全。常见的材料有房产证,这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关键凭证;双方的身份证明,用于确认身份信息;结婚证,用以证明夫妻关系。
(三)提交变更申请: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夫妻双方要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登记部门接到申请后,会认真审核提交的材料,审核的方面包括房产的产权实际情况,看产权是否清晰,有没有存在纠纷等;同时还会审核协议的合法性,例如协议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四)特殊情况处理:要是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因为产权变更可能会对银行等抵押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可能还需要银行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函等额外的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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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由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监理单位等这些部门来承担的。因为这些单位在建设工程从修建到竣工的整个过程当中都有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哪一部门不负责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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