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规定》)
借款合同接收货币一方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该条规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光从字面看似乎不难理解,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曾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但是“接受”既可能发生于
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时,也可能发生于
出借人收到借款人的还款之时。那么对于
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为便于分析,本文的论述均假定这一前提成立),出借人与借款人哪一方为接受货币一方,进而确定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