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
刑诉法规定的
强制措施的一种。 一、监视居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限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刑诉法条文 刑诉法第72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但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在各个区域都设有派出机构,同时公安机关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有紧密的联系,并且有
拘留、执行
逮捕的权力,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或者不该监视居住者,也可以及时依法处理,因此,公安机关执行便于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和考察。 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
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
拘役、
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