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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