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
报案后应当立即
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
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
受害人、加害人和
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
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
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
伤情鉴定;受害人是
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解读】 在处置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公安机关、医疗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都提出要求,明确义务与责任。相关措施不仅有助于固定法律证据,而且加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例如,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
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