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乘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指自身物质的化学分子结构不稳定,容易因外界环境的细微变化,如过温、碰撞、磨擦等而引起化学反应,导致燃烧、爆炸的物品,以及其他容易对
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带有腐蚀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的物品等。由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摇晃、颠簸、转弯和紧急制动,会使随车物品产生磨擦、碰撞,如果车上装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将对全体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前几年,由于一些旅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车船而发生多次火灾、爆炸事故,旅客伤亡惨重,国家和
集体财产损失巨大,教训极为沉痛。在本法制定以前,我国历来明确规定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如1980年原国家经委‘和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9部委《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1988年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94年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等都有严禁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有辟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船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做法为本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