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特别
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即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后罪也是这三类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如果
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范畴,或者其中之一不是这三类罪中的某一类罪,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
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
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单处
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构成。 3.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法律依据: 我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