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
管辖可以分为
协议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协议管辖是指民事
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书面地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这充分地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有
管辖权的
借条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
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
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中,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
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一城市或其他因素影响,此类
纠纷案件的原告往往并不倾向于向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起诉,而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此时,以何种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便成为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受案法院在认定其自身是否有管辖权或者由于收到被告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需要决定是否要将案件移送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