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
借给朋友10万元,口头约定一年的利息是3万元,我朋友到期未还钱,人也找不到,我现在要
起诉他还钱,
借条上面写的是“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3万元(一年内不计息),今借人刘某2014年3月18日”,借条上看不出借期的利息。请问,我能否按照1年3万元主张利息? 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借条是
书证,借条上并未载明一年的利息是3万元,在无其他
证据推翻情况下应以借条上载明的13万元计算为借款本金,借条上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
计算利息。如
借款人下落不明,你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利息的存在,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七十七条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借款应当以借条上载明的13万元计算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