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4、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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