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民事主体不得立即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员确定责任主体,划分事故的等级之后,才能要求此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在责任认定之前要求对方责任的情形,可以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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