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
交通事故索赔需提供哪些
证据? ,到什么部门办理,为了方便大家,我做一下详细的介绍/; 一、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营业执照本或由
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
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等;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
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其他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确已发生的证据。 三、可要求
赔偿的项目 1、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的,可要求赔偿因医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要求赔偿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害
人死亡的,除了要求第一项规定相关费用外,还可要求赔偿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的,可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物受损的,可要求赔偿维修费等财物损失; 3、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
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
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赔偿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