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何种情形负全责(一)一方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1、
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2、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4、
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5、机动车
违章进入
非机动车车道;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11、
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1、
追尾的;2、
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二、交通事故中何种情形不任何责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一)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
无责任。(二)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三)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