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
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问题一:房地产公司有一块土地,于已卖给购买方,款项已全部收回.由于土地有纠纷,
土地证依然在出卖方房地产公司,但土地至今还是空地,谁都没使用。如果购买方已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购买方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并缴纳土地使用税,否则,房地产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二:房地产公司有另一块土地,于卖给购买方,款项只收回一半,未全部收回,土地款项因为没交全,土地证仍然在房地产公司,未
过户给购买方,但土地购买方早已使用,用于开发房产。上述政策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认的第一次序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款项因为没交全,土地证仍然在房地产公司,未过户给购买方,因此,房地产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