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
违法行政复议期限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
赔偿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
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二是人
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
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
追加被告、
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