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
行为人构成交通
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
人员伤亡、无重大
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
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
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㈠停车义务;㈡保护现场;㈢抢救伤者和财产;㈣
报警;㈤听候处理。3、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对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缺乏主观的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二、交通肇事逃逸
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