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
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
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
判处死刑或者
死缓执行未
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