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
贪污罪、
受贿罪判处
死缓减为无期
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
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
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
减刑、
假释。 这个是全国通用的减刑规定,另外但具体减刑主要看
当事人表现,是否有改过自新,是否有
立功表现,里面表现是否良好等!一般经济案件比较容易减刑(没有判终身监禁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