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计生征决[ ]第 号
被征收人:
姓名(男) 出生年月 单位
职业 住址
姓名(女) 出生年月 单位
职业 住址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万 仟 佰 拾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或 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口计生委(局)(印章) (受委托征收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①本文书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使用;②本文书一式两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交当事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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