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简易程序是基层人
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
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转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
一审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
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
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
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3.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随时
传唤当事人、
证人,通知其他
诉讼参与人。4.审判组织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
庭审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
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6.
审理期限短。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