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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种程序,一个是
简易程序,一个是普通程序。现在基层法院在
立案的时候一般都将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很少指定
举证期限。因此,对于
证据来说,可能会有证据突袭,因此,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好叫
当事人一并出庭,以应对对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而事先自己的当事人有所遗忘或者故意隐瞒的证据,当然这还不是最头痛的事情。另一个烦恼就是反诉的问题,按照
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反诉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作为案件的被告,往往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第一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要求反诉,以达到拖延
诉讼的目的。这个时候,从程序上说案件往往要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同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个本诉的案子很有可能是原告从千里迢迢赶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本以为一次开庭就行,结果被告早不反诉迟不反诉,等到已经开庭了才提出反诉,作为原告当然是一肚子窝火。前几天,本人就遇到这样的情况,于是在想这个反诉的制度是否应该予以修改。 法律应该本着高效、便捷的思路来处理各种
纠纷。本来简易程序的设立也是这个初衷,可现在看来,应该对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予以限定,这样双方当事人都必须积极的对待这个期限,谨慎的申请调取证据、反诉以及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样做同时也有利于法官尽早了解案情,尽快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