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既然竞业禁止协议合法,那么,如何给予离职会计人补偿就成了影响会计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对此问题,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有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在单位给予竞业禁止补偿时,劳动者一般会忽略几个问题。 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
工资中;另一方面,竞业禁止
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徐得均对《中国会计报》记者说。 至于违约金数额的限定,徐得均表示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也许是企业人事部门对新《劳动合同法》不了解,目前仍有不少企业选择“
月工资包含补偿金”的方法。对于这种不合法的行为,某基金
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奉劝会计人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要尤为谨慎,“劳动者的价值是在工作中体现的,
入职时签订的包含在工资中的补偿金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与企业协商的补偿金数目相差是很大的,吃亏的往往是劳动者。”以上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形式怎么发放才是合法的的相关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