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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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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发布,老社部〔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争议纠纷,但《通知》中的第四条对建筑行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了独特标准,即追溯认定标准。《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1年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此标准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建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应当说,《通知》中的第四条规定的独特认定标准,针对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所形成的用工关系。除此用工关系外,还存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是否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呢?目前,这一问题存在争论,其中肯定说赞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都可适用追溯认定标准,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的劳动者更应认定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用工。对此观点以及《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没有区分法律和事实、忽视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等问题,值得探讨。


建筑工人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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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可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此劳动部门基本以此为依据,认定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使用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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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有用人单位发工资的凭证,缴纳社保的记录,员工的工作证,服务证等都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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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违约金赔偿法院会按住建局意见顺序,工资,材料费,面积差,违约金
[律师回复] 法院判定违约金赔偿时,通常不会直接按住建局意见的工资、材料费、面积差、违约金这样的顺序来,而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和原则进行判定: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以及赔偿顺序等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违约金赔偿。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因工程面积误差导致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及在出现违约时先赔偿工资损失、再赔偿材料费损失等具体顺序,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逾期交房,买方的实际损失可能包括因无法按时入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法院会以这些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在判定违约金赔偿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如在一个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材料,但业主也有部分款项未按时支付,法院会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金的承担比例。
违约金调整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比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50%,但实际损失仅为合同金额的 1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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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在建筑工地受伤后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也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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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属于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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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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