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
抚养关系如何认定对这一问题
婚姻法未作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主要理论观点有:(一)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二)除(一)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
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三)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一般认为以上事实应以到达一定期限为前提。具体案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一般认为只存在姻亲关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是名分上的,既没有相互间的
扶养关系,也没有财产上的
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