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再婚而形成的。 《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
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
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
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
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
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
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