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继认定有效的情况下,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也如收养关系一样因过继事实而消灭呢?根据民法的相关理念,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应依据过继协议来确定。过继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进一步说,承认协议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获得广泛的认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因此,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不再与生父母发生关系的,可以按照收养事实处理;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仍应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仍有权继承亲生父母之财产的,应当认定过继之后,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象“一支开几门”这种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社会效果就很差。如果过继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过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事实来认定。
民间中认为的过继子女,其实要看具体的操作,才能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符合条件要求,也办理了手续或者进行了公证的,自然当事人之间就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一旦成立收养关系,过继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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