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无效情形下建设工程
质保金的返还
纠纷,实践中存有很大的争议,笔者现就其中部分争议焦点简要分析,以滋交流。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返还纠纷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质保金扣留比例及返还时间的约定,对合同双方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故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也当然无效。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处的“参照合同约定”究竟是参照合同哪些约定呢。是否包含质保金的约定呢。《解释》对此并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