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
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
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
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
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
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
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
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
分赃或者分得
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