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处理
非法集资案件后期的返还
被害人财产时,会将
受害人之前在参于非法集资活动时所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故而,非法集资允许用非法集资利息折抵本金。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
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
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
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