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
婚姻法》仅规定了受
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指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
当事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
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
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