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
违约责任的问题。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
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掸处侧肺乇镀岔僧唱吉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
当事人仅约定了“
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