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双方交接日期。对于交管方来说,这是截止日期,而对于接管方来说这是起始日。这一天,不仅是全面交管和接管工作的分界,也是交、接双方财务的结算和起算日。 2、交方在交接日之前自行理清债权和
债务,并登记造册。债权,包括尚未收缴上来的业主中的各类欠费,对外合作中尚未收回的合同款项等。债务,即工程维修及各种外包服务中的未支付款以及以交接日为界以后时期已收取的业主的各类缴费。还要理清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员工之间的各类费用,包括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大中修费以及水、电、气、暖、电讯、网络、电视等相关单位的费用往来款项。 3、作为监交方的业主委员会或自行组织力量对交管方
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或者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管方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查实,以确定交管方所列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由业主委员会或会计审计单位负责监交。属交管方债权部分的,由其继续主张权利,将欠费收回,必要时仍可以
诉讼手段予以解决。而将交接日以后所收的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转交给接管方。 5、如为了方便起见,交方和接方可就以前所欠费的收取问题达成
合作协议,由接管方代替交管方收缴欠费,之后双方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