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和双方
协商解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 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无故
旷工等行为,但其并未通知超市要
辞职,也就是说,超市不能将张某的旷工行为看作其主动辞职,更不是所谓的“自动解除”行为。超市正是有了张某自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才有了后面将张某
除名的行为,而且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按照规定,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足的
证据和理由,二是要公开透明,要及时明确地告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与信息。只有这样,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才能被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