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2、有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
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
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
办案期限。法庭同意
当事人和
辩护人的申请,宣布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依法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
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
审理期限。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
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