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民共合同》第十四条及高民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
买房列十二种情况权单面通知
卖房解除
购房合同: 1、抗力 抗力致使能实现购房合同目买房权
解除合同 2、卖明示违约 履行
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明确表示或者自行表明履行主要
债务即卖明确表示交付房屋买房权解除合同 3、先卖
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卖未告知买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导致买购房合同目能实现买房权解除合同 4、房二卖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卖该房屋卖给第三导致买购房合同目能实现买房权解除合同 5、隐瞒证售房事实卖房故意隐瞒没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预售许证明买房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事实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事实买房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卖或
拆迁安置房屋事实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或者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买房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合格房屋主体质量合格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合格买房权解除合同 9、房屋存严重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买房权解除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3% 卖交付使用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符合同汉约定处理式或约定处理式明确若面积误差比绝值超3%买受权解除合同请求返
购房款及利息 11、迟延交付房屋卖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三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房权解除合同 12、迟延
产权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产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权登记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物尚未建房屋自房屋交付起90;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物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起90)届满超由于卖原导致买房办理房屋所权登记买房权解除合同,符合了以上的情况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口头通知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行的,必须是
签订合同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