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口头医嘱有 规定 2010年发布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危重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执行医嘱制度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护理制度之一。医嘱查对是护士执行医嘱、实施护理和治疗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口头医嘱执行后,护士需要保留用过的空瓶、安瓿,经二人核对后再丢弃,执行完毕务必要抄到医嘱上。 口头医嘱不安全有 原因 在抢救患者、执行医师口头医嘱时,偶尔会因医师的口述不清或执行者的误解而发生执行错误,有时会因查对不清、查对不及时导致护理差错。很多时候,随着抢救时间延长,口头医嘱内容增多,医护们往往难以准确回忆口头医嘱的执行时间、药物剂量、给药方法等,给补写记录带来不便,也会影响病历记录的真实性。还有,在抢救中有些口头医嘱的给药单位不清楚、不准确。如在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只说“心三联一组静推”,但未下达具体的剂量及三联药物的名称。 护理操作比较集中的时段,护士往往根据经验执行口头医嘱或执行医嘱在前;医护关系很好,怕影响人际关系,往往医生一说,护士就去执行;口头医嘱的内容是护士所熟悉的、每天重复许多次的护理活动,因此认为没有什么风险,执行医嘱的行为变得很机械,没有考虑到医嘱的严肃性和
法律效力。如果一旦出现
医疗事故引发
纠纷,值班医生又否认有口头医嘱,那么护士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也是医嘱 监督者 护士不仅是医嘱的直接执行者,也是医嘱的监督者,应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及时核对认可的口头医嘱;清楚地复述口头医嘱并确保得到医生的确认,现场中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口头医嘱;现场能直接记录下来作为口头医嘱的凭证最好,执行护士书写口头医嘱时应当字迹清楚,药名、剂量准确。如果是电话医嘱,应准确记录电话号码、医生姓名、通话时间、医嘱的内容等有关信息。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因此,抢救中医师的医嘱如有疑问或者错误,护士有责任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遇紧急情况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应立即通知医师,如医师赶不到现场,没有医嘱的情况下也应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