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上述法律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具有广泛性。
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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